关于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关于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69号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的对我部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59号)的回复中称,你公司前期披露的2023年业绩预告已考虑以房抵债交易的有关影响,但由于对以房抵债交易的性质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理解不透彻导致列报错误,使得业绩预告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财务数据有误,你公司因此进行业绩预告修正,并于同日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修正后的业绩预告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预计扣非后净利润由盈利1,222.22万元-1,822.22万元下调为盈利400.29万元-600.29万元(变动幅度为67%),业绩变动部分来源于非经常性损益,对业绩的影响金额预计为2,300万元-2,700万元。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
(1)详细列示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构成(包括但不限于形成背景、时间、内容、金额等)、确认依据及会计处理,说明相关收益确认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自查最近三年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他错漏情形,是否需要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3)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审计委员会说明针对公司2023年业绩预告、年度报告的编制、披露及监督等工作的履职情况,并向我部报备相关材料。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1)(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4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