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智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1-14  远大智能(002689)公司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公司控股股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铝业集团”)计划自2024年5月14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的股份,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2.近日,公司收到远大铝业集团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远大铝业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11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30%,增持金额为1,000.13万元(不含交易费),增持金额达到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

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2.增持主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远大铝业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58,251,5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34%。远大铝业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远大铝业工程(新加坡)有限公司、康宝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3,838,6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6%。

3.除本次增持计划外,上述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4.除本次增持计划外,上述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升投资者信心。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拟增持股份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增持所需资金为远大铝业集团自有资金。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4年5月14日起六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本次增持非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7.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远大铝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增持所得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增持主体承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自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远大铝业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11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30%,增持金额约为1,000.13万元(不含交易费),增持

金额达到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前后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增持计划前持股本次实施后持股
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358,251,57934.34%361,367,37934.64%
远大铝业工程(新加坡)有限公司173,306,39116.61%173,306,39116.61%
康宝华先生532,2680.05%532,2680.05%
合计532,090,23851%535,206,03851.30%

注:以上持股比例存在的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其它说明

1.截至目前,远大铝业集团实际增持股份金额达到计划增持金额的下限,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股份增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公司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核查意见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之日,远大铝业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公告。

六、备查文件

1.远大铝业集团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2.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化明细;

3.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