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远程: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92 证券简称:ST远程 公告编号:2023-017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202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2023年5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6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夏建统、夏建军、李明: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电缆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涉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远程电缆及其子公司上海睿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禧)为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商体育)、夏建军、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连行)等提供11笔担保,合计金额74,000万元。其中,2017年,远程电缆、上海睿禧对外提供担保7笔,合计金额37,000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的24.72%;2018年上半年,远程电缆、上海睿禧对外提供担保3笔,合计金额29,000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的19.04%;2018年9月,远程电缆为上海连行提供1笔担保,金额8,000万元。
上述11笔担保,远程电缆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依法及时披露,亦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远程电缆信息披露不及时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远程电缆迟至2018年年报才披露了部分对外担保情况。
(二)涉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秦商体育为远程电缆的控股股东,夏建统为秦商体育和远程电缆的实际控制人。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恒越)在前述期间是夏建统实际控制的公司。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夏建军担任远程电缆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上述期间,夏建统、夏建军、秦商体育、锦州恒越为远程电缆的关联人。
2017年11月至12月,远程电缆与秦商体育、锦州恒越等关联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外借款4笔,借款资金均直接由债权人转入秦商体育或锦州恒越账户,远程电缆未实际取得或使用借款资金,但对前述借款负有与关联方共同清偿的义务,上述4笔共同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实际借款金额合计16,000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的比例为10.69%,远程电缆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涉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
2017年8月至9月,远程电缆作为出票人兼承兑人出具10张不具备真实商业背景的汇票,作为承兑人为上海昌聚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4张商业汇票提供承兑服务。前述票据经背书转让后均被用于保理融资,远程电缆前述行为导致其在汇票到期日后可能被持票人要求无条件付款,构成远程电缆的潜在付款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公司的或有负债,涉及金额合计12,000万元,远程电缆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四)涉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2018年4月起,远程电缆因上述违规担保、共同借款、商业汇票等事项陆续引发10起民事诉讼和仲裁。其中,截至2018年6月13日,远程电缆已知悉诉讼2起,累计金额为31,264.50万元,占远程电缆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89%,公司未依法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远程电缆又陆续知悉8起民事诉讼和仲裁,累计金额达23,569.05万元,远程电缆均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4月27日和4月30日,才在《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中陆续披露了上述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远程电缆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担保及借款
合同、公司公告、诉讼文书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远程电缆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第十二项,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七项和第二十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以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夏建军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事务,任职期间听从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的指使,规避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私自借出公章在相关担保、借款合同上加盖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组织、安排公司员工出具无商业背景的汇票并对他方出具的汇票进行承兑;知悉并隐瞒相关重大诉讼、仲裁,未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远程电缆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夏建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明,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事务且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未依法及时披露2018年11月以后发生的6起重大诉讼和仲裁的违法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夏建统作为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两项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夏建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3、对夏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夏建统作为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主导、指使远程电缆违规对外担
保、与关联方共同借款,并对公司隐瞒相关信息,导致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事人夏建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组织、策划、实施了违规担保、共同借款、开具无商业背景的汇票、隐瞒重大诉讼、仲裁等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夏建统、夏建军分别采取8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二、其他说明
1、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第9.3.1条、第9.4.1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