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股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和报备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查股网  2024-04-16  远程股份(002692)公司公告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和报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U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若适用)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若适用)都应勤勉尽职地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1),及时、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和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以便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若适用)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照各自制定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本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关联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关联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主动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依据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第十六条 下列主体或单位发生涉及内幕信息事项时,各主体或单位自行填写各自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直接责任部门的经办人应向上述主体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并要求上述主体或单位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报送,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各直接责任部门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第十六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要求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告知书,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保密告知书回执。经办人应将保密告知书和保密告知书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于第一时间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关联方、中介机构等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经核实后,公司应依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知情人档案的存档,以便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已采取措施明确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敏感期接待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日常接待时,应按《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的内幕信息,造成股价异动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要求相应赔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指:《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完善后的格式。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发布的法规、指导意见或备忘录相抵触时,以上述文件为准。并按上述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姓名/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亲属关系人姓名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类别*

注:1、知情日期格式:YYYY-MM-DD;登记时间格式:YYYY-MM-DD HH:mm;

2、若填写多个股东代码请以半角分号“;”隔开;注意分号为半角英文字符;

3、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

4、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知情人所属机构类别等栏目都是必填的;其中证件类型;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等栏目为下拉框,请从中选择一项;

7、国籍是中国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居民身份证;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中国军人;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国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