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成药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Hong Kong Aura Investment Co. Limited/香港奥拉投资有限公司、WinAiming Limited/赢准有限公司等25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宁波奥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拉股份”或“标的公司”)100%股份,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奥拉股份10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奥拉股份100%股份,奥拉股份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