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地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4月1日(星期一)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宋素琴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77,811,2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77,337,1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56%。(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系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47,784,292股。该股东于2022年12月8日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70,447,104股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目前持有有表决权股份77,337,188股。本公告中的股份比例计算均已剔除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已放弃表决权股份,剔除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92,637,696股。)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474,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名,代表股份474,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名,代表股份474,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811,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邬文昊、陈颖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