煌上煌: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09  煌上煌(002695)公司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3,724,200股后的股本为分配基数。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及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即7,628,700.36元=508,580,024股×0.015元/股;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0.014891元/股=7,628,700.36元÷512,304,224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14891元/股。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2年末总股本512,304,224股扣除回购证券专户股数3,724,200股后的股本508,580,0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1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分配利润7,628,700.36元,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增发、股份回购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

按照“分配总额固定不变 ”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12,304,224股剔除已回购股份3,724,200股后的508,580,0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0.1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

0.135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3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1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5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781煌上煌集团有限公司
208*****289新余煌上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00*****295褚剑
401*****475褚浚
501*****937褚建庚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5月5日至登记日:2023年5月1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江西省南昌县小蓝中大道66号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曾细华、万明琪

咨询电话: 0791-85985546

传真电话: 0791-85985546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3、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0二三年五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