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个人履历、学历职业、专业素养及工作业绩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证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惩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公司提名、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3、经了解,本次会议聘任的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刘康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扈鑫先生、欧顺明先生、杨思华先生、王玲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阅本次聘任财务负责人的个人履历 、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相关资料,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扈鑫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扈鑫先生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
2、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扈鑫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薪酬方案的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国君 何 艮 肖 俊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