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股份:8-5-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7月)

查股网  2024-07-06  百洋股份(002696)公司公告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公开选择、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上市信息披露相关的审计,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具有审计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对通过公开竞争程序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进行审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

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各种方式中首选公开招标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其他方式:指除了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外的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审部牵头、会同证券部、财务部、法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选聘工作小组,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核确认,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交应聘文件等响应材料;公司选聘工作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审查合格后,开展评审计分等后续选聘程序;

(四)审计委员会对经过以上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进行审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

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评分表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

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可以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可视情况采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进行,不再按照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开展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

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为完成年报信息披露需要,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向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举报,并立即做出更换该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依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报告或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