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连锁: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可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如下: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应当符合:
① 公司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利润分配总金额的80%;
② 公司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利润分配的总金额40%;
③ 公司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利润分配总金额的20%。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盈利和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2024-2026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以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五、关于本规划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