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的情况
1、2023年5月19日,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方案为:以2022年12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总股本1,022,5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拟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5,637,5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果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根据《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2、因公司可转债(债券简称:博实转债,债券代码:127072)处于转股期,根据2022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公司将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实际总股本为基数,根据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
2.50元(含税)。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10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2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5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7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7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1 | 08*****840 |
联通凯兴股权投资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联创未来(武汉)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 08*****343 | 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3 | 00*****090 | 邓喜军 |
4 | 00*****774 | 张玉春 |
5 | 00*****460 | 王春钢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6月30日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1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博实转债,债券代码:127072)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博实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5.81元/股调整为15.5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3年7月11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博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街9号
咨询联系人:张俊辉
咨询电话:0451-84367021
传真:0451-84367022
特此公告。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