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盛:关于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3〕1017号
关于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省级高新技术园区;
袁贤苗,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石军龙,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美盛)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1月31日,*ST美盛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净利润)为10,000万元至15,000万元。2023年4月15日,*ST美盛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显示,预计2022年度实现净利润为亏损71,235万元。2023年4月29日,*ST美盛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75,323万元。*ST美盛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进行修正。
*ST美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第5.1.4条的规定。
*ST美盛董事长兼总经理袁贤苗、财务总监石军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ST美盛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贤苗、财务总监石军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美盛、袁贤苗、石军龙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美盛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ST美盛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