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07  ST浩源(002700)公司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书面通知已于2023年3月23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6日上午10:30时在新疆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现场参会的分别是杜刚先生、沈学锋先生,远程通讯方式参会的是张鹏华女士、丁卫芝女士和胡伟业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杜刚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关于补充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关于补充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11)详见2023年4月7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详见2023年4月7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议案尚需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关于投资新建乌什分公司CNG加气母站》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公司决定筹集自有资金,投资新建乌什分公司CNG加气母站,项目总投资约1,200万元,该项目为公司主业经营内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项目实施授权公司管理层全程组织管控。

4. 审议《关于设置公司直属分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结合经营管理特点,确保业务高效运作,公司决定设置公司直属分公司。直属分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管理制度、业务管理范围由公司发文后参照实施。

5. 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杜刚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与会董事同意聘任陶晖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简历附后)陶晖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有关资料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陶晖先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董事会秘书聘任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其联系方式为:

联系地址:新疆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联系电话:0997-2530396 传真:0997-2530396邮政编码:843000 电子邮箱:taoh@hytrq.com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6日

陶晖先生,汉族,1973年9月出生,籍贯湖北黄冈,大学本科,专业职称高级经济师,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无境外居留权。1995年9月至1996年3月在新疆润达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综合部业务主办;1996年3月至1999年12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物资分公司业务经理;2000年1月至2006年月3月任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划部经管员;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任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效能监察中心第二组组长;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任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海分公司副经理;2011年3月至2016年3月任企业策划与管理部副经理;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任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合约法务部经理兼任企业策划与管理部经理;2018年3月至今任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合约法务部经理。2023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陶晖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陶晖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公司章程》第103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适合任职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