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人员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号(以下简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杜刚、沈学锋 、张园园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2023 〕 20 号(以下简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5月至9月期间与关联方新疆盛威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盛威)及新疆振泽文化创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疆振泽)发生的采购安全评估、培训等相关服务的9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
568.5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91%。 公司未及时识别出上述关联方并对相关交易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杜刚、沈学锋、张园园:
经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浩源或 公司 )于 2022年 5 月至 9 月期间与关联方新疆盛威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疆盛威 ) 及新疆振泽文化创意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新疆振泽 )发生的采购安全评估 、培训等相关服务的 9 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568.50 万元 ,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91% 。公司未及时识别出上述关联方并对相关交易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
杜刚作为 ST 浩源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学锋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张园园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根据我 局后续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对于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4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并进行披露(详见“2023-011”号公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有关问题,深刻反省汲取教训,并将严格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尽快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平稳正常,各项业务有序开展。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