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87号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暨风险提示公告 》显示,截至2023年年报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周举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余额51,338.2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59%,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所有占用资金应在6个月内归还。
2024年4月30日,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发布施行,根据第九章第四节规定,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我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我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我所将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
请你公司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责令改正措施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清收被占用的资金,切实整改到位,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周举东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偿还占款。你们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我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4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