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第2项《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审议未通过。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0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兰干街道海江社区英阿瓦提路2号商业楼B座D22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杜刚先生。
6.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227,186,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3,628,185股的54.925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出席2人,代表股份数423,273量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3%。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含通讯形式参会,下同)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量119,8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635%。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量107,385,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19%%。
7.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以及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27,186,621股,其中现场投票119,801,000股,网络投票107,385,621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3,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20,224,273股,其中现场投票119,801,000股,网络投票423,273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187%%;反对 106,962,348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06,962,348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813%;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3,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未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未通过。
3.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27,186,621股,其中现场投票119,801,000股,网络投票107,385,621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3,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史晴霞、高毛英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