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22,426,880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8,798,695股后的413,628,185股为基数,拟向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0.72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9,781,229.32 元,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上述方案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781,229.3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之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或授予股份回购注销、可转债转股、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增减变化的,公司将依照变动后的最新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权益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分派总额。
2.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8,798,695.00股后的413,628,18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2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648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44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2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1.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22,426,880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8,798,695股后的413,628,185股为基数,拟向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0.72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9,781,229.32 元,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上述方案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781,229.3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之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或授予股份回购注销、可转债转股、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增减变化的,公司将依照变动后的最新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权益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分派总额。 2.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8,798,695.00股后的413,628,18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2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648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44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2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0日。 |
四、权益分派对象
四、权益分派对象 |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
五、权益分派方法 |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
1 | 01*****125 | 周举东 | ||
2 | 08*****982 | 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2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8,798,695股份不参与2023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29,781,229.32元=413,628,185股×0.072000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705003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本次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0705003元/股=元29,781,229.32÷422,426,880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
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0705003元/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兰干街道海江社区英阿瓦提路2号商业楼B座D2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陶晖 翟新超
咨询电话:0997-2530396
传真电话:0997-2530396
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0705003元/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兰干街道海江社区英阿瓦提路2号商业楼B座D2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陶晖 翟新超
咨询电话:0997-2530396
传真电话:0997-2530396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