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源: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崔长斌股份增加)

查股网  2024-07-06  ST浩源(002700)公司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浩源股票代码:002700.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崔长斌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45号金港盛世华庭1栋18C股份变动性质:增持(司法拍卖)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

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崔长斌
ST浩源、上市公司、公司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崔长斌通过网络拍卖公开竞价程序取得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共计95,04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本报告书《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千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千元/万元/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简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崔长斌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203031973********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45号金港盛世华庭*栋*
邮编51800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

起止时间单位职务注册地址主营业务产权关系
2008年2月至今深圳市阳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金港盛世华庭1栋18C投资直接持有50%股权
2010年6月至今新疆鸣阳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镇白石湖矿区建筑业直接持有90%股权
2017年8月至今伊吾县泽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青年西路11号水的供应通过新疆鸣阳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63%股权,
2018年7月至2023年4月新疆雪莲山果岭酒店有限公司监事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407号雪莲山鸿福阳光度假酒店第二层住宿和餐饮原直接持有25%股权,已注销
2018年9月至2023年1月新疆恒鸿重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公寓)大厦1栋904室建筑业原通过新疆鸣阳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90%股权,已注销。
2020年12月至今海南新凯祥贸易有限公司监事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水居巷安置区3栋1201零售业通过新疆鸣阳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8%股权
2021年2月至今新疆联京鸣阳工程有限公司监事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众创空间1-102-2163号土石方工程施工不持有股权
2024年6月21日海南凌诺众合商贸有限公司监事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中山街道海秀东路1号商业广场5楼503房F38室装卸搬运直接持有90%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总股本(万元)控制比例主营业务
1新疆鸣阳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000.0090%土石方工程施工
2乌鲁木齐市家和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869.0092%房地产开发
3深圳市阳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0.0050%投资管理
4新疆诺奇拜城油鸡发展有限公司500.005%养殖
5新疆雪莲山果岭酒店有限公司1000.0025%住宿和餐饮,已注销
6海南凌诺众合商贸有限公司20090%零售业
7伊吾县泽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1100063%水的供应
8海南新凯祥贸易有限公司100018%零售业
9新疆恒鸿重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6000090%建筑业,已注销
10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源汇通工程有限公司200090%采矿业
11伊吾县信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500073.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后续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看好上市公司发展前景,通过参与司法拍卖方式取得其部分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自身优势助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5,04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50%,成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将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6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网络拍卖公开竞价程序以554,083,200元的价格取得周举东先生的一致行动人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共计95,04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50%。

2024年6月24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新71执恢9号),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652901745225650W)持有ST浩源(股票代码:002700)的95040000.00股强制过户至买受人崔长斌(身份证号:2203031973********)名下。

买受人崔长斌(身份证号:2203031973********)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7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参与公开司法拍卖成功竞买取得周举东先生的一致行动人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共计95,040,000 股股份。该等股份在本次公开司法拍卖前不存在限售情形,但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情形。

根据《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新71执恢9号),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已被强制处分,依法应予解除控制措施。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用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货币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筹集资金均来源于借贷,其所涉及的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借贷方借贷期限年利率 (%)担保情况借贷金额(元)
新疆鸣阳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3.8555,000,000.00
合计

除上述资金来源之外,剩余拍卖资金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其他资金来源。

二、支付方式

根据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抵作拍卖成交款,并将拍卖成交价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根据《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新71执恢9号)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将拍卖款缴纳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款账户。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重组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需要制定和实施上述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等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遵守其已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方与公司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经自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的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为准,并及时公告。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不涉及财务资料。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关于拍卖成交的裁定;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自身及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5、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
股票简称ST浩源股票代码0027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崔长斌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45号金港盛世华庭1栋18C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种类: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变动数量:95,040,000股 变动比例:22.50%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否√ 不适用□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不适用□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否√ 不适用□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否□ 不适用□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不适用□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否□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不适用□

不适用□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否?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否√ 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