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食品: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则授权公司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决定是否启动追加认购及相关程序。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的审议内容和审议程序均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微芳、吴丹、吴飞美
2023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