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食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5号)批复,同意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欣食品”、“发行人”、“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作为海欣食品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公司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海欣食品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海欣食品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海欣食品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7月28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4.24元/股,本次发行底价为4.24元/股。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
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01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8.16%。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75,000,000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75,000,000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全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本次最终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广东同茂富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茂定增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990,019 | 24,999,995.19 | 6 |
2 | 华实浩瑞(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实泽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8,542,914 | 42,799,999.14 | 6 |
3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181,633 | 45,999,981.33 | 6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976,035 | 59,999,935.35 | 6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976,035 | 59,999,935.35 | 6 |
6 | 董卫国 | 3,193,612 | 15,999,996.12 | 6 |
7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994,009 | 14,999,985.09 | 6 |
8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512,973 | 17,599,994.73 | 6 |
9 | 北京理享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享家定增尊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994,011 | 14,999,995.11 | 6 |
10 |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994,011 | 14,999,995.11 | 6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1 | UBS AG | 7,584,830 | 37,999,998.30 | 6 |
12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4,790,419 | 23,999,999.19 | 6 |
13 | 李裕婷 | 269,499 | 1,350,189.99 | 6 |
合计 | 75,000,000 | 375,750,000.00 | - |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规定,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8月8日出具的《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验证报告》(川华信验(2023)第0049号),截至2023年8月7日止,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华支行5100 1870 8360 5150 8511账户已收到海欣食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375,750,000.00元。
2023年8月8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款项。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62号),截至2023年8月8日,海欣食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75,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5,750,000.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0,704,192.4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5,045,807.55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75,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290,045,807.55元。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金额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五)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的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发行人于2022年10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规则,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对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予以调整。发行人于2023年7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2022年11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2023年4月20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6月27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6月20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5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同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7月24日向深交所报送的《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书》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94名(未剔除重复)。前述94名投资者包括:①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2023年7月23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前一日)已经提交认购意向函的26名投资者;②截至2023年7月20日公司前20名股东中的16名股东〔不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9家、证券公司11家、保险机构投资者10家,其他投资者2家。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7月27日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
除上述投资者外,2023年7月24日(含,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日)至2023年7月31日(含,询价前一日),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21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向其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上述过程均经过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见证。
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
1 |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 | 福建省民营经济新动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 | 陈蓓文 |
4 | 广东同茂富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 | 北京银网信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6 | 湖州九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 | 盈方得(平潭)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 | 谢恺 |
9 | 陈国玲 |
10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1 | 华实浩瑞(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 | 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 | 董卫国 |
14 | 北京利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 |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
16 | 李裕婷 |
17 | 北京理享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9 | 福建中诚汇聚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21 | 邱带平 |
综上,本次发行共向115名投资者(未剔除重复)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和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认为,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等规定;《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主体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申购保证金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2023年8月1日9:00-12:00,在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接收到25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对象均在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范围内。除7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之外,其余18名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1 |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产品 | 4.92 | 2,500 | 300 |
2 | 福建中诚汇聚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76 | 1,500 | 300 |
4.56 | 1,500 | |||
4.36 | 2,000 | |||
3 | UBS AG | 5.10 | 2,400 | 无需 |
5.01 | 3,800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4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09 | 1,760 | 无需 |
4.79 | 3,330 | |||
4.59 | 3,820 | |||
5 | 邱带平 | 4.76 | 1,500 | 300 |
4.56 | 1,500 | |||
4.36 | 2,000 | |||
6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夏商博芮价值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77 | 1,500 | 300 |
7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77 | 1,500 | 300 |
8 | 董卫国 | 5.13 | 1,600 | 300 |
4.96 | 2,100 | |||
4.73 | 2,500 | |||
9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盐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98 | 3,495 | 300 |
10 | 北京理享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享家定增尊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09 | 1,500 | 300 |
11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11 | 1,500 | 无需 |
12 | 庄丽 | 4.78 | 1,500 | 300 |
13 |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96 | 1,500 | 300 |
14 | 李裕婷 | 5.01 | 1,500 | 300 |
4.50 | 2,000 | |||
1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56 | 3,100 | 300 |
16 | 华实浩瑞(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实泽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5.47 | 4,280 | 300 |
17 | 陈蓓文 | 4.49 | 2,000 | 300 |
18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23 | 4,600 | 无需 |
19 |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08 | 1,500 | 300 |
20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30 | 1,540 | 无需 |
5.18 | 6,000 | |||
21 | 广东同茂富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茂定增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51 | 2,500 | 300 |
22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5.01 | 2,400 | 300 |
4.62 | 5,000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4.40 | 5,100 | |||
2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29 | 3,860 | 无需 |
5.19 | 6,000 | |||
4.24 | 6,000 | |||
24 | 陈国玲 | 4.53 | 1,500 | 300 |
25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4.53 | 4,000 | 无需 |
(三)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价配售原则,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01元/股,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3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获配股票限售期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广东同茂富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茂定增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990,019 | 24,999,995.19 | 6 |
2 | 华实浩瑞(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实泽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8,542,914 | 42,799,999.14 | 6 |
3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181,633 | 45,999,981.33 | 6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976,035 | 59,999,935.35 | 6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976,035 | 59,999,935.35 | 6 |
6 | 董卫国 | 3,193,612 | 15,999,996.12 | 6 |
7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994,009 | 14,999,985.09 | 6 |
8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512,973 | 17,599,994.73 | 6 |
9 | 北京理享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享家定增尊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994,011 | 14,999,995.11 | 6 |
10 |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994,011 | 14,999,995.11 | 6 |
11 | UBS AG | 7,584,830 | 37,999,998.30 | 6 |
12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4,790,419 | 23,999,999.19 | 6 |
13 | 李裕婷 | 269,499 | 1,350,189.99 | 6 |
合计 | 75,000,000 | 375,750,000.00 | - |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13名,未超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所列示的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本次获配的投资者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等文件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根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次海欣食品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4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4级及以上的投资者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核查材料,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均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发行对象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和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对其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最终获配的发行对象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海欣食品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或姓名 | 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等级 | 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
1 | 广东同茂富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茂定增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 | 是 |
2 | 华实浩瑞(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实泽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 | 是 |
3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 | 是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 | 是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 | 是 |
6 | 董卫国 | 普通投资者,C5级 | 是 |
7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 | 是 |
8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 | 是 |
9 | 北京理享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享家定增尊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 | 是 |
10 |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 | 是 |
11 | UBS AG | 专业投资者 | 是 |
12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 | 是 |
13 | 李裕婷 | 专业投资者 | 是 |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核查
根据询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董卫国、李裕婷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发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述公司管理的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产品中,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广东同茂富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实浩瑞(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理享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需要登记备案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登记备案。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6月20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5号),并于2023年6月28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结论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5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三)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四)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珺文 俞 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