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滕用雄、滕用伟、滕用庄、滕用严的监管函
关于对滕用雄、滕用伟、滕用庄、滕用严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66 号
滕用雄、滕用伟、滕用庄、滕用严:
你们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你们的父亲滕国铿在2024年9月9日买入公司股票203,600股,成交金额627,903元,在2024年9月13日卖出公司股票203,600股,成交金额620,980元。同时,滕用庄2024年9月累计买入公司股票4,208,300股,成交金额合计12,565,644元。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3.4.11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们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们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杜
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4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