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对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获得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通过,正在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为确保本次发行顺利进行,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以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在发行注册批复有效期内,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或中止发行。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设立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符合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的管理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的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
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同意《关于公司设立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独立董事:徐晋诚、林逸、龚俊杰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