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宝: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3-26  浙江世宝(002703)公司公告

股票简称:浙江世宝 股票代码:002703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双林路1号)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四年三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张世权

张宝义

汤浩瀚

张兰君

刘晓平

张世忠

林 逸

龚俊杰

徐晋诚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监事声明本公司全体监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字:

杜 敏

杨迪山

吴琅平

冯 燕

张治龙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张宝义

汤浩瀚

张兰君

刘晓平

虞忠潮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目 录 ...... 5

释 义 ...... 6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7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7

二、本次发行概要 ...... 9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4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9

第二节 发行前后情况对比 ...... 21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21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22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2第三节 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4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5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26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2

一、备查文件 ...... 32

二、查阅地点 ...... 32

三、查询时间 ...... 32

释 义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浙江世宝、发行人、公司 指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本次股票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指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指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期首日世宝控股、控股股东 指 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指

张世权之女婿汤浩瀚、张世权之女张兰君、张世权之胞弟张世忠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指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指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指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公司章程 指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A股 指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的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2年10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议案》《关于修订<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2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议案。

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相关议案。

2024年2月19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12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议案》《关于修订<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3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相关议案。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注册过程

2023年5月26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认为,浙江世宝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23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7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有效期为12个月。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次发行获配的8名发行对象发出了《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获配及缴款通知书》。

根据广东岭南智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3月19日出具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岭验字(2024)0003号),截至2024年3月19日16:00止,广发证券指定的投资者缴存款的银行账户已收到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叁亿肆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伍元陆角柒分(小写349,999,995.67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3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80号),截至2024年3月20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987,747股,募集资金总额349,999,995.67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912,250.6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4,087,745.02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叁仟贰佰玖拾捌万柒仟柒佰肆拾柒元(?32,987,747.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11,099,998.02元。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32,987,747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34,860,557股),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4年3月1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10.04元/股。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0.61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5.68%。

(四)发行对象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10.61元/股,发行股数32,987,747股,募集资金总额349,999,995.67元。本次发

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名,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 (元)限售期(月)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01,036 51,999,991.96 6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34,307 80,999,997.27 6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8,011 15,999,996.71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372,290 56,999,996.90 65 UBS AG 3,204,524 33,999,999.64 66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1,885,014 19,999,998.54 6

周海虹1,885,014 19,999,998.54 6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97,551 70,000,016.11 6

32,987,747 349,999,995.67 -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999,995.67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5,912,250.6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4,087,745.02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募集资金上限35,000.00万元。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1、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于2024年3月1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时确定的《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书拟发送对象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文件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121名。前述121名投资者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2024年3月1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日已经表达认购意向的35名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中的18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以及符合《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3家、证券公司25家、保险机

构投资者10家。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于2024年3月11日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等文件。

自向深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2024年3月1日)后至申购日(2024年3月14日)上午9:00前,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2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上述过程均经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

董卫国

2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经联席主承销商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要求,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即2024年3月14日上午9:00-12:00,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9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及其他申购相关材料。经联席主承销商与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除1名投资者的报价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为无效报价,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要求及时缴纳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均为有效报价。

投资者有效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报价

1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11.66 1,500.00

无需 是

10.96 2,000.00

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74 3,400.00

是 是 11.49 5,200.00

10.59 5,600.0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10 1,600.00

是 是4 UBS AG

12.16 1,700.00

无需 是 11.68 1,900.00

10.98 3,400.00

5 周海虹

10.79 2,000.00

是 是 10.49 2,500.00

10.19 3,500.00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60 3,000.00

是 是 11.06 5,700.00

10.60 7,300.00

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安巨星1号

证券投资基金

10.11 1,500.00 否 否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30 1,500.00

无需 是 11.79 2,200.00

11.38 8,100.00

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89 1,500.00

无需 是 11.49 5,000.00

10.61 11,400.00

3、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0.61元/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32,987,747股,募集资金总额349,999,995.67元,未超过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名,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 (元)限售期(月)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01,036 51,999,991.96 6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34,307 80,999,997.27 6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8,011 15,999,996.71 6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72,290 56,999,996.90 65 UBS AG 3,204,524 33,999,999.64 66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1,885,014 19,999,998.54 6

周海虹1,885,014 19,999,998.54 6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97,551 70,000,016.11 6

32,987,747 349,999,995.67 -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8名,未超过《注册管理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书拟发送对象名单》所列示的及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直接或者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九)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的竞价阶段曾出现一次中止发行,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12月4日向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原定2023年12月7日上午询价。2023年12月5日,二级市场出现了整体大幅波动,可能导致发行人本次发行出现股票认购不足或发行失败的情形,为避免出现上述风险,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12月6日中止发行。

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12月6日向全部已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通知中止发行的决定。截至2023年12月6日,不存在已缴纳申购保证金的投资者。

本次中止发行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认购邀请书约定,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本次中止发行的安排系根据市场波动情况作出,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发行于2024年3月11日再次向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启动竞价工作,并于2024年3月14日询价,获得投资者足额申购。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住所
注册资本

403,442.6956万人民币

王军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431912U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经营范围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获配股数

4,901,036股

6个月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限售期企业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住所
注册资本

20,000万人民币

吴林惠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

经营范围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

7,634,307股

6个月

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期企业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住所
注册资本

469,765.3638万人民币

章宏韬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000704920454F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经营范围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

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从事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获配股数

1,508,011股

6个月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期企业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住所
注册资本

890,461.0816万人民币

朱健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

经营范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

5,372,290股

6个月

5、UBS AG

限售期企业名称

UBS AG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注册地址Bahnhofstrasse45,8001Zurich,Switzerland,andAeschenvorstadt1,4051

Basel, Switzerland
注册资本

385,840,847瑞士法郎

房东明

法定代表人
境外机构编号

QF2003EUS001

境内证券投资

经营范围
获配股数

3,204,524股

6个月

6、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限售期企业名称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 Bank Street, Canary Wharf, London, E145JP

住所
注册资本

17,546,050,000美元

Chi Ho Ron Chan

法定代表人
境外机构编号

QF2016EUS309

境内证券投资

经营范围
获配股数

1,885,014股

6个月

7、周海虹

限售期姓名

周海虹

姓名
住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3101**********3248

身份证号
获配股数

1,885,014股

6个月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限售期企业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住所
注册资本

10,000万人民币

潘福祥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186P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

6,597,551股

6个月

(二)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询价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海虹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UBS AG、J.P. Morgan Securities plc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三)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的核查有关工作。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类专业投资者 是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类专业投资者 是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类专业投资者 是5 UBS AG A类专业投资者 是6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A类专业投资者 是7 周海虹 A类专业投资者 是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四)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

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对于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保荐代表人: 张小宙、孟晓翔项目协办人: 范丽琴项目组成员:

郑昊、方诗麟、王丽君、李奇、王广帅、陈旭、刘群、马瑞、谭旭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电话: 020-66338888传真: 020-87553600

(二)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经办人员: 向晓娟、徐旭、卡依沙·阿不力克木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电话: 0571-85783757传真: 0571-85783771

(二)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玲经办律师: 徐辉、姚应晨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三)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1

幢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

电话: 021-24126039传真: 021-24126150

负责人: 沃巍勇签字注册会计师: 徐海泓、翁宗将、俞佳南、贝柳辉办公地址: 杭州市钱江新城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电话: 0571-88216888传真: 0571-88216999

(四)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五)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沃巍勇签字注册会计师: 徐海泓、翁宗将办公地址: 杭州市钱江新城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电话: 0571-88216888传真: 0571-88216999

第二节 发行前后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87,440,498 36.40% -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

公司

限售股份数量(股)

217,252,941 27.51% -3 张世权 26,391,580 3.34% 19,793,6854 梁艾 4,178,000 0.53% -5 皮敏蓉 2,615,101 0.33% -

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村北极星2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2,300,000 0.29% -

深圳碧烁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碧烁新起点七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1,650,000 0.21% -

深圳碧烁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碧烁恒驰二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1,320,000 0.17% -9 马盛 1,280,600 0.16% -

深圳碧烁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碧烁太极三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1,030,000 0.13% -

合计

545,458,720 69.07% 19,793,685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示意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87,440,498 34.94% -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

公司

限售股份数量(股)

217,252,941 26.41% -3 张世权 26,391,580 3.21% 19,793,685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72,290 0.65% 5,372,290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01,036 0.60% 4,901,0366 梁艾 4,178,000 0.51% -7 UBS AG 3,204,524 0.39% 3,204,5248 皮敏蓉 2,615,101 0.32% -

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村北极星2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限售股份数量(股)

2,300,000 0.28% -10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1,885,014 0.23% 1,885,01411 周海虹 1,885,014 0.23% 1,885,014

合计

557,425,998 67.76% 37,041,563注: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2、因J.P. Morgan Securities plc与周海虹两位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相同,并列第

十大,故此处前十大股东共计11位。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32,987,747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合计

股份类型

股份类型发行前
本次发行发行后
数量(股)比例
数量(股)数量(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19,799,310 2.51% 32,987,747 52,787,057 6.42%无限售条件股份 769,845,327 97.49% - 769,845,327 93.58%

比例股份总数

789,644,637 100.00% 32,987,747 822,632,384 100.0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

资金实力、偿债能力和融资能力得到有效提升,为公司经营活动的高效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将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优势,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上述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

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7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联席主承销商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范丽琴

保荐代表人:

张小宙

孟晓翔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二〇二四年 月 日

王 玲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辉 姚应晨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俞佳南 徐海泓

贝柳辉 翁宗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沃巍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徐海泓 翁宗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沃巍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7号大街6号电话:0571-28025692传真:0571-28025691

三、查询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