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03 证券简称:浙江世宝 公告编码:2024-019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7号)批准,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世宝”、“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32,987,74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6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999,995.67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912,250.6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4,087,745.0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80号)予以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近日,本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地直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 (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8110801012502815047 | 34,650.00 | 承接及分配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募集资金 |
2 | 杭州世宝汽车方向机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8110801010902815995 | 0.00 | 新增年产60万台套汽车智能转向系统技术改造项目 |
3 | 吉林世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地直街支行 | 157263881362 | 0.00 | 汽车智能转向系统及关键部件建设项目 |
4 | 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8110801012302817636 | 0.00 | 智能网联汽车转向线控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5 |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 1208022719000989891 | 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注:(1)以上募集资金专户金额尚未扣除部分发行费用;(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系监管协议签署主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下属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关于专户:
(一)本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801012502815047,截止2024年3月20日,专户余额为34,6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归集统筹募集资金的存储、分配及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世宝汽车方向机有限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8110801010902815995,截止2024年3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新增年产60万台套汽车智能转向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世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地直街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57263881362,截止2024年3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汽车智能转向系统及关键部件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专
户,账号为8110801012302817636,截止2024年3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智能网联汽车转向线控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五)本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8022719000989891,截止2024年3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本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本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小宙、孟晓翔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乙方对此负有监督、督促义务。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前一月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及乙方下设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本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本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本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本公司和保荐机构共同与开户银行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