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837号)《关于核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254,89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38.25元,共计募集人民币965,999,733.75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6,123,819.0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9,875,914.66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61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新宝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
法定代表人 | 陈照星 |
保荐代表人 | 袁炜、郜泽民 |
联系电话 | 0769-22119285 |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上市公司名称 |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705 |
注册资本 | 82,672.778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南路 |
主要办公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龙洲路 |
法定代表人 | 郭建刚 |
实际控制人 | 郭建刚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月1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东莞证券作为新宝股份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东莞证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一)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二)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三)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五)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六)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七)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新宝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公司和
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及持续督导等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采取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新宝股份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保荐机构仍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袁炜 | 郜泽民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