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对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份回购规则》《关于
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回购金额及回购价格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宋铁波 曹晓东
谭有超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