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信股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收集和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要求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十一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事项;
(二)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四)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五)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执行董事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公司或子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属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规则第一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以下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二)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重大社会责任事项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
化;
(4)期末净资产为负。
报告后,预计业绩与已报告内容的差异幅度较大的,应及时报告并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签署重大采购合同和重大销售合同;
7、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8、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等;
9、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10、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1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第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触及的时候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相关信息:
(一)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程序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及审批程序,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二十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或授权总经理审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及有关材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