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查验: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交易程序合规,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除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以外,没有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95,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97%,实际担保发生额为60,66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75%。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担保行为公司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违法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则授权公司董事长经与主
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决定是否启动追加认购及相关程序。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的审议内容和审议程序均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顾伟国
顾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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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