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3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0号),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81,661,89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9,999,999.18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5,529,176.7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编号为XYZH/2023BJAA8B0242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已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并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惠民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 账户资金(元)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惠民支行 | 32050162970109998888 | 补充流动资金 | 158,399,999.20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 406040100100240791 | 年产6500万套高端新 | 160,000,000.00 |
司常州新北支行 | 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精密轴承 |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 485879827567 | 年产6500万套高端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精密轴承 | 120,000,000.00 |
4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行 | 1032800000050618 | 年产6500万套高端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精密轴承 | 120,000,000.00 |
注1:存放金额为截至2023年10月 20日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后的金额,暂未扣除未支付和未置换的律师、审计等发行费用,且暂未记入存款利息。注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此次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名义签署。注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此次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名义签署。注 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行”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此次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惠民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补充流动资金”/年产6500万套高端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精密轴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聂敏、刘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四、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