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股份: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3-29  光洋股份(00270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708证券简称:光洋股份公告编号:(2024)011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7日、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1.4亿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7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8.7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借款、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及下属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担保有关的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具体的担保合同内容,以实际签署时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9日、4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编号为“405540_专精特新企业贷(天津)_最高额保证合同法人_2402280923260022_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精锻”)与光大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编号为“405540_专精特新企业贷(天津)_综合授信协议在线签署

_2402280923260022”《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2、近日,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编号为“渤津分最高保(2024)第102号”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以下简称“《最高额保证协议》”),为天海精锻与渤海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编号为“渤津分流贷(2024)第97号”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天海精锻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协议》项下实际未发生借款金额。

3、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光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洋机械”)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常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常(保证最)字(2024)第00175号”,为公司与兴业银行常州分行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玖仟贰佰叁拾叁万元整。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光大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保证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3、受信人: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4、主合同: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

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5、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6、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9、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渤海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的保证协议

1、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保证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债务(保证范围):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额度,但依据以上规定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5、具体业务合同:指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向债务人提供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授信业务(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债务人订立的、依法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具体业务项下的合同关系的文件(无论其名称如何);上述具体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具体业务的合同、协议、申请书、承诺函、债权人或其指定的经办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等(包括由债务人出具并且被债权人接受的相关文件)。

6、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协议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7、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根据本协议针对被担保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三)光洋机械与兴业银行常州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保证人:常州光洋机械有限公司

3、债务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

(1)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保证额度有效期起算前已经订立的合同(2023年7月18日签署的编号为11032023CXB353和2023年8月30日签署的编号为11032023CXB41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3)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6、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3月12日至2025年2月25日止。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权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9、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笔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累计担保总余额为64,507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1.8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最高额保证协议》;

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