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股份: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08 |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 公告编号:(2024)032号 |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7日、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1.4亿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7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8.7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借款、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及下属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担保有关的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具体的担保合同内容,以实际签署时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9日、4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ZB7726202400000015”,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同步”)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为限。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玖佰玖拾万元整。
2、近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普惠及小企业借款保证合同》,编号为“DB601240057”,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精锻”)与上海银行天津分行在签订的编号为“601240057”的《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普惠及小企业借款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保证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 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合同名称及编号)融资额度协议BE2024032500002307。
8、被担保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4年03月26日至2025年03月24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
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为限。
9、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二)公司与上海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人)
2、保证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 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
4、主债权:贷款人与借款人(债务人)订立的编号为“601240057”的《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
5、保证期间: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保证担保范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和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
7、保证方式: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8、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累计担保总余额为67,123.09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9.8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普惠及小企业借款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