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股份: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08 |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 公告编号:(2024)035号 |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7日、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1.4亿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7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8.7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借款、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及下属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担保有关的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具体的担保合同内容,以实际签署时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9日、4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同步”)、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精锻”)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常州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C240522GR3246352、编号:C240522GR3246402),为公司与交行常州分行在2023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1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
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2、近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RTL000097433,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海精锻与北京银行天津分行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未发生借款金额。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天海同步、天海精锻分别与交行常州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保证人: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4、主债权: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在快易付业务及保理业务项下,债权人基于快易付业务合作协议及其附件、保理合同及其附件等对债务人享有的其所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及附属权益、无条件付款追索权利、保理融资本金、利息、罚息、保理费、回购价款、违约金、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等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签约主体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5、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享有的其所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及附属权益、无条件付款追索权利、保理融资本金、利息、罚息、保理费、回购价款、违约金、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等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签约主体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鉴定费、公
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送达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电讯费、处置费及基他一切费用。
保证人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签署前已经存在的下列债权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编号为Z2303LN1564136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Z2308TD15625120的贸易融资。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3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1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全部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全部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2)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和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公司与北京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保证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3、主债务人: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合同:
1)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A068780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2)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3)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编号为A068780授信合同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24年05月23日至2027年05月22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4)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为主合同订立日(或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发生之日,以较早的为准)起至上述授信合同和具体业务合同下的最终到期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累计担保总余额为66,381.32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9.3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3、《综合授信合同》。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