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股份: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08 |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 公告编号:(2024)037号 |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5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1.5亿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7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8.8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履约保函、专项贷款、远期外汇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融资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担保、股权质押、抵押担保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及下属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担保有关的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具体的担保合同内容,以实际签署时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30日、5月3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天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机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常州新北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4年中银新保字GYZC-01号),为公司与中行常州新北支行签署的编号为563666541E240606001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
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923.22万元。
2、近日,公司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威商行经发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年威商银最高额保字第GC2024060300001010号),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威海世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世一”)与威商行经发区支行在2024年06月06日至2025年06月06日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亿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切费用。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201.53万元。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天宏机械与中行常州新北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2、保证人:常州天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3、债务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563666541E240606001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5、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自《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6、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2)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威商行经发区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保证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威海世一电子有限公司
4、主合同: 债务人与债权人在2024年06月06日至2025年06月06日期间,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5、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24年06月06日起至2025年06月06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00,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等))提供担保。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
6、保证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保险费、鉴定费、提存费、差旅费、电讯费、结算费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等)。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累计担保总余额为68,029.59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0.3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授信额度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