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2-24  光洋股份(002708)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3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二楼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树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计592人,代表股份196,434,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466%。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

192,507,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8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81人,代表股份3,92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6%。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582人,代表股份21,506,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6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540,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9%;反对20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弃权28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1,013,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04%;反对20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53%;弃权28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3%。

李树华先生、吴朝阳先生、郑伟强先生、张建钢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2、审议并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进行项目建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973,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5%;反对1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5%;弃权2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1,045,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78%;反对1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93%;弃权2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9%。

3、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95,870,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9%;反对4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6%;弃权1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942,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75%;反对4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78%;弃权1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姚磊律师、周理君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