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股份:章程修订对照表

查股网  2026-06-09  光洋股份(002708)公司公告

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如有)、联席首席执行官(如有)、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有)主持,副董事长(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3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4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5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副董事长(如有)协助董事长工作;副董事长(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6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若干名,可以设首席执行官1名及/或联席首席执行官1名,总经理可以兼任首席执行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7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连聘可以连任。
8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列席董事会会议。
9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应制订总经理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10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二)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11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首席执行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12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聘任。联席首席执行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13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一)董事会秘书应由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股权管理事务等工作3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14第一百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联席首席执行官、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总监、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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