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C3B座东易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因公司董事长陈辉先生不能亲临主持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1条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5,155,8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7498%;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75,155,3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7497%;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1%。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155,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155,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车萌枝、宋卓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