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关于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3-067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C3B座东易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征集投票情况:根据公司于2023年9月8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靳文静女士作为征集人,在2023年9月19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00-15:00)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2、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0,867,3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111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80,866,8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1111%;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1%。
3、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867,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867,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867,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宋卓、李佳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