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关于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28  东易日盛(002713)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C3B座东易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4,296,4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435%;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14,288,2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415%;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0%。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1%;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0%。

(注:上述比例加总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291,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000%;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889%;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1%。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银团授信额度并由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天津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陈辉先生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因此,对于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539,770股。

表决结果:同意4,53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9%;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9%;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000%;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889%;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1%。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车萌枝、李佳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