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5-022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最终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重整投资协议的履约风险: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一、公司预重整概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1179号]《决定书》,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
预重整,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启动公司预重整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9)。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1179号之一]《决定书》,北京一中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9)。
2024年11月9日,公司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0)。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28),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2024年12月31日18:00(含当日,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招募情况决定延长报名期限)前,根据公告要求将报名材料提交至临时管理人。
公司于2025年1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截至报名时间截止共收到40家(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算作1家)意向重整投资人主体提交的正式报名材料,其中15家为产业投资人,25家为财务投资人。
经临时管理人组织召开的两轮意向重整投资人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有约束力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评选。经各评审委员综合评定,最终确定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为中选投资人;中新网络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为备选投资人。公司与中选投资人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产业投资人基本情况
产业投资人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著科技”)与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 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20-09-18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院1号楼5层502室 |
注册资本 | 2,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华 |
实际控制人 | 张建华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开发;销售服装、鞋帽、通讯器材(卫星接收设备除外)、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日用化学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消防器材、汽车配件、第一类医疗器械、电缆电线、仪器仪表、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网页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安装机械设备;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管理服务;劳务分包;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张建华出资额1,900万元,持股比例95%;陈工出资额100万元,持股比例5%。 |
2. 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华著科技作为AIDC(智算中心)综合服务商,主要客户为第三方AIDC服务商,终端客户主要为头部互联网企业。
华著科技逐渐向算力服务产业链上下游开展业务布局,在内蒙古投资建设和林格尔智算中心项目,并拓展数据中心运营业务、算力设备集成及销售业务等。
单位:元
科目 | 2024年12月31日 (未经审计) | 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3,674,619,894.82 | 319,864,405.26 | 72,534,735.02 |
负债总额 | 3,598,626,544.12 | 303,204,986.06 | 75,093,760.09 |
净资产 | 75,993,350.70 | 16,659,419.20 | -2,559,025.07 |
科目 | 2024年度 (未经审计) | 2023年度 (经审计) | 2022年度 (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19,159,730.97 | 53,309,732.21 | 64,486,914.59 |
利润总额 | 7,010,485.97 | 1,218,444.27 | -2,449,978.17 |
净利润 | 5,213,931.50 | 1,218,444.27 | -2,449,978.17 |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华著科技提供的资料,华著科技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华著科技提供的资料,华著科技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姓名 | 张建华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1081973******** |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 | ||||||
是否取得境外居住权 | 否 |
(2)实际控制人简介
张建华先生,出生于1973年,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1997年9月至1998年9月,任北京长空机械总公司技术员职位;1998年10月至2003年8月,任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职位;2003年8月至今,任长空建设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
年9月至今,任华著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建华先生具有20多年从事数据中心投资、规划设计、集成交付及运营经验,保持企业20多年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获得了用户的高度评价。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
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空建设”)与华著科技同为张建华先生控制的企业。长空建设主营业务为作为EPC总承包方提供数据中心规划、设计及集成服务。长空建设连续8年入围数据中心工程企业30强,累计交付大型EPC项目(园区级多栋数据中心/智算中心)近20个,常年为多个算力服务行业头部企业提供算力中心建设、运营相关服务。
2022年到2024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59,059.73万元、67,480.79万元、77,919.02万元;2022年到2024年净利润分别为123.63万元、265.46万元、5,263.00万元。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华著科技提供的资料,华著科技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并提供了账面资金证明及交易性金融资产证明。三到六个月内预计可使用的资金不低于5亿元。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华著科技提供的资料,华著科技与其他投资主体、东易日盛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三、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
(二) 重整投资主体
2.1 由乙方作为产业投资人参与甲方重整(下称“本次重整投资”)。
2.2 乙方应当确保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财务投资人与甲方另行签署投资协议。乙方将对财务投资人在本次重整投资中的全部义务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 重整投资安排
3.1 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进行业务协同、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3.2 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150,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5.77%。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150,000,000股。
3.3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345,0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2.30元/股。该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3.4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四) 经营方案
4.1 乙方确认并承诺,本次重整投资完成后,甲方将继续聚焦家装主业,保留核心资产,利用AI及数字化构筑创新性商业模式—东易AI智家。同时,乙方将借助自身算力产业资源,通过捐赠智算中心运营主体、订单导入等方式,多措并举助力甲方拓展数据中心集成服务业务及算力服务业务,推动甲方实现双轮驱动,并承诺未来三年为甲方导入算力产业相关业务订单。
(五) 保证金
5.1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103,500,000.00元(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30%作为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2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5.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业绩承诺出具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业绩承诺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 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 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 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六) 投资款支付安排
6.1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241,500,000.00元。
6.2 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1) 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甲方的重整计划;
(2) 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收到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投资款。
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启动标的股份的交割,乙方应提供及时、必要的配合。
6.3 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完成交割。
(七)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7.1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7.2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7.4 非因各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各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
为违约:
(1) 甲方重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序等,最终甲方未能进入重整程序的;
(2) 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表决通过且未获得北京一中院批准,或者已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北京一中院批准的;
(3) 北京一中院裁定终止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方破产的;
(4) 甲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甲方被实施退市处理的;
(5) 若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业绩承诺出具等进行调整,提高了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业绩承诺安排要求,但各方未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进行调整的。
7.5 本协议根据第7.4条约定解除后,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和投资款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包括利息),如乙方已经支付保证金和投资款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已使用的,该使用仍然有效,退还的资金以届时甲方管理人指定收取保证金和投资款的银行账户中的剩余款项为限。
7.6 出现本协议第5.3条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甲方违约。协议解除后,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等)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关赔偿、补偿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
四、重整投资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履约措施、履约能力及履约保障等
(一)相关承诺
产业投资人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履约措施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产业投资人应向公司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103,500,000.00元。在投资人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款时,上述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各自应支付的等额(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投资款。
(三)履约保障
若产业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将保证金或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公司违约。协议解除后,产业投资人已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等)不予退还,同时产业投资人应承担相关赔偿、补偿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
五、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产业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为2.30元/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参与重整的条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实际控制人情况、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等。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投资人获得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4.5288元/股。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每股对价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50%。
《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
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若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注入增量资金,恢复和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前,产业投资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公司重整完成后,产业投资人预计持有上市公司150,0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15.77%,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七、风险提示
1、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最终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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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