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易: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4-03  *ST东易(002713)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4 月2 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4 月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2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 号院电子城IT 产业园C3B 座东易日盛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建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00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84,663,9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096%。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4,465,3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355%。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89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0,198,5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41%。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89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4,663,9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34%。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465,3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693%;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89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30,198,5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41%。

(注:上述比例加总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的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非 累计投票制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525,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8%;反对115,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弃权22,83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为34,525,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6%;反对115,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5%;弃权22,83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19,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38%;反对116,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2%; 弃权27,73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34,519,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38%;反对116,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2%;弃权27,73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丽伟、万琴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