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易:东易日盛: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4月)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 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 制度规定。未经公司审批,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原则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防范风险原则。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 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 金和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 理财,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且必须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或履行其他合法程序,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 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委托理财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 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 高余额为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关于关 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委托理财的内部审批流程
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 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 投资前论证,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经营资 金需求等进行考察,拟订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与决 策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二) 针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 估;。
(三) 经总经理审批后,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委托理财业 务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四) 负责与受托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 核,办理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事宜;
(五) 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建立理财产品台账,跟踪存续期进展及安全 状况,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如涉及本金安全、出现亏损 迹象等),及时报告对应审批职务人员或董事会,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 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六) 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 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 账,将签署的合同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七) 公司财务部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 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理财资金的出入 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 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 外投资。
第五章监督和风险防控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协议等文本资料进行法律审 核,对相关合同、协议签订与履行过程提供法律协助,在出现风险后启动相应的追 偿程序。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 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 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委托理财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监督;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门负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 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 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等;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金额、方式、期限、资金来源
(二)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四)委托理财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 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 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七章附则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