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怀集登月气门有限公司向公司关联方欧洪先借款1,900万元人民币,属于关联交易,目的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即LPR)计算,定价公允,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该议案的表决。(以下无正文,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名页)
(本页无正文,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董秀良 申士富 张永德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