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违约后续进展的公告(2024年1-3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违约后续进展的公告
(2024年1-3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作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14年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约定,国泰君安现就本次债券违约后续进展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违约公司债券的基本信息
(一)发行人名称
中文名称: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ZHOU CITY JINGUI SILVER INDUSTRY CO.,LTD.(现更名为“HUNAN SILVER CO.,LTD.”)
(二)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29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发行不超过7亿元的公司债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公司债券”或“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本期债券的名称及代码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14金贵债”,债券代码为“112231”。
2、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亿元。
3、本期债券的票面金额
本期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4、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
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形式
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债券利率
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执行新利率,新利率在后2年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复利;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7.05%,经存续期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后,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7.55%。
8、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11月3日。
9、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11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
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违约金的相关标准:若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以及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3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
1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
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3、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2017年11月3日,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实施完毕,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148,021张,剩余债券数量为6,851,979张。
15、信用等级
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出具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评[2014]084号),本期债券发行时,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根据相关跟踪评级安排,东方金诚对发行人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2015年5月28日、2016年5月4日、2017年6月28日、2018年6月12日,东方金诚分别出具了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14金贵债”信用等级为AA。
2019年3月21日,东方金诚出具了《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下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14金贵债”信用等级的公告》(东方金诚公告[2019]92号),下调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至AA-,评级展望为负面;下调“14金贵债”信用等级至AA-。
2019年6月26日,东方金诚对发行人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负面;维持“14金贵债”信用等级至AA-。
2019年8月16日,东方金诚对发行人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
2019年9月12日,东方金诚对发行人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B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BB。
2019年9月23日,东方金诚对发行人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BBB下调至B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BBB下调至BB-。
2019年10月18日,东方金诚对发行人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BB-下调至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BB-下调至B-。
2019年11月3日,东方金诚对发行人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B-下调至C,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B-下调至C。
2020年6月28日,东方金诚对发行人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C,同时维持“14金贵债”信用等级为C。
2021年6月23日,东方金诚终止对发行人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跟踪评级。2021年6月8日,东方金诚收到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终止跟踪评级服务的函》,称公司正在依法高效地执行《重整计划》,截至2021年6月8日,完成兑付182人,总人数兑付比重为 79.83%,总金额兑付比重为81.13%。其余未完成兑付的投资者,
主要系部分债权人需要补充申报材料以及一些个人投资者联系不上导致。基于上述原因,发行人向东方金诚提出终止评级,不再履行信用评级委托协议项下提供评级相关材料等义务。鉴于此,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东方金诚评级业务相关制度,东方金诚决定终止对发行人主体及“14金贵债”债项评级。
16、付息、兑付方式
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7、担保条款
本期公司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2019年10月16日,发行人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为‘14金贵债’提供担保的公告”,本期债券由发行人原控股股东曹永贵自愿且不可撤销地为“14金贵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本期债券本息到期时,如公司不能足额兑付本期债券本息,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的保证期间为“14金贵债”到期日(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及/或展期后之到期日)起两年,并于2021年11月3日失效。
18、违约情况
发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本债券应于2019年11月3日兑付,因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故实际兑付日为2019年11月4日)未能按时全额兑付“14金贵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本金及利息,已构成实质违约。
19、重整情况
2020年12月16日,郴州中院作出(2020)湘10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发行人重整程序,发行人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14金贵债”持有人的权益将按照经郴州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安排进行兑付(兑息)工作。
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收到郴州中院作出的(2020)湘10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认发行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二、债券违约后处置情况
2023年8月24日,发行人披露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根据该半年报显示,“14金贵债”未偿还余额为9.6万元;未偿还的原因为债权人提供的账户不完全,暂时没有兑付;处置进展为发行人将根据债权人的申报情况,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兑付。2023年12月15日,发行人披露了《关于14金贵债债权补充申报的公告》,未在公司重整期间申报债权的“14 金贵债”持有人可在此公告披露之日起至 2023年12月30日间就持有债权进行补充申报。
三、发行人偿债意愿及偿债能力情况
本期债券于2019年11月4日发生实质性违约,偿付资金及股票已根据《重整计划》提存至发行人司法重整管理人的账户,发行人及管理人将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及时将偿付资金及相应数量的转增股票过户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中。发行人于2020年12月31日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根据《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本期债券未偿还余额为9.6万元,发行人根据《重整计划》持续进行兑付。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满三年,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受的偿债资产,视为放弃领受。债权人放弃领受的偿债资产,以及为以存货为抵押物、质物的债权和预计债权提存的偿债资产最终不需要提存的部分,由管理人变价后支付给发行人补充流动资金。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2021年7月31日,发行人披露《关于 14 金贵债未申报的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公告》,敦促尚未申报债权的“14 金贵债”持有人完成债权申报工作;2023年12月15日,发行人披露《关于14金贵债债权补充申报的公告》,仍有部分“14 金贵债”持有人未申报债权;国泰君安于2023年12月26日出具《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年第三期)》,鉴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即将满三年,为保障“14 金贵债”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国泰君安作为受托管理人,提示“14 金贵债”持有人于申报期限截止前尽快完成债权申报。
根据《重整计划》:1、未申报的债权在重整程序终止后申报的,由发行人负责审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
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即每家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数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的部分,每100元以货币形式受偿2.00元、受偿转增股票7.3股,未受偿的部分发行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2、债权人未及时领受偿债资产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股票由管理人提存。上述提存的偿债资产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受的,视为放弃领受。债权人放弃领受的偿债资产,以及为以存货为抵押物、质物的债权和预计债权提存的偿债资产最终不需要提存的部分,由管理人变价后支付给发行人补充流动资金。
国泰君安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本期《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了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持续跟踪发行人的经营情况,督促发行人落实债权人补充申报及偿付工作,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行使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债券受托管理人后续工作安排
国泰君安将与发行人保持密切沟通,持续关注并了解本期债券后续处置进展情况,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做好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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