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银: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9-28  湖南白银(002716)公司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矿业”)于近日收到了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藏0127民初10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西藏昊昶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西藏昊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昊昶”)在诉讼中提出上诉请求:1.判令金和矿业赔偿因2021年未按约定供货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27,420,000元(按照2024年6月上海有色网市场报价均价确定); 2.判令金和矿业承担诉中保全费5,000元、购买保险费27,42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金和矿业承担。

4、案件情况

2021年1月27日,原、被告签订《铅精粉预收货款协议书》,

约定原告预付货款,被告承诺将2021年度铅精粉全年产量销售给原告等内容;2023年7月25日,因被告停工整改无法按期交货,原告正式提出退还预付款并按照约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要求,双方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截止2024年5月,经双方财务人员对账确认,被告已基本退还预收款,剩余部分主要为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认为被告未如实供货的行为违反约定,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二、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藏0127民初104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藏昊昶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9,062.1元,依法减半收取89,531.05元,诉中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西藏昊昶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已交)。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金和矿业已基本退还预收款,剩余部分主要为资金占用利息。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四、风险提示

上述案件为初审判决,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藏0127民初104号。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