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寿昌 | 黄雷 | 陈燕维 |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