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一: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
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7月28日,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一文化”)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复函》(2023)京01破238号(以下简称“《复函》”)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京01破238号之一(以下简称“《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3年7月20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2023年7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复函》和《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公司管理人提交的《关于重整程序中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中称:
金一文化人员及营业活动较为稳定,具备继续营业的基础条件和持续经营的能力,通过继续营业能够维持公司运营价值和重整价值,维护职工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法院许可金一文化进入重整程序后继续营业。
经法院研究,答复如下:
许可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法院认为:综合法院查明的情况,金一文化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已经拟定了自行管理的相关方案,明确划分了其与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亦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该公司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其继续经营、推进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北京一中院已经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王晓峰(代)
联系电话:010-68567301
邮箱:jyzq@1king1.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楼六层601
四、风险提示
1、因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同时,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已被深
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因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7月21日被深交所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复函》(2023)京01破238号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京01破238号之一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