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ST金一 公告编号:2023-136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楼6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晓峰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25,695,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84%(占有公司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2,669,526,41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0,147,800股,下同)。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2名,其中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0,428,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339%。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5,267,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45%。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9,611,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6.75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14,344,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为165,267,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4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825,695,4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9,611,35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25,695,4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9,611,35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825,695,4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9,611,35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825,695,4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9,611,35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晓明、郭惟亭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