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一文化”)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4010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公司于2024年6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2024〕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金一文化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金一文化2020年及2021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虚增存货
6.10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5.92%,虚增利润总额6.10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21%;2021年虚增存货6.37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7.03%,虚增利润总额0.28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89%。上述事项导致金一文化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年4月30日,金一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金一文化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金一文化时任董事长王晓峰和时任董事、总经理王晓丹对金一文化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时任财务总监刘丹丹对金一文化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时任财务总监蒋学福对金一文化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晓峰、王晓丹、刘丹丹、蒋学福是金一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晓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晓丹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丹丹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五、对蒋学福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条款(第9.5.1条,第9.5.2条,第9.5.4条)。同时,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之第(八)项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正常开展。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2024〕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