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一文化:关于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暨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暨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或“公司”)为深 入贯彻落实文化强国战略,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推动公司黄金珠宝 业务与历史文化IP 深度融合,经前期充分沟通与协商,拟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 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圆明园管理处”)签订《圆明园和金一文化合作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公司将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越王文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越王”)与圆明园管理处共同开展“越王×圆明园”联名项目; 另外,根据框架协议的要求,公司将向圆明园管理处承担上述项目合作的连带责 任。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作背景与目的
圆明园作为清代皇家园林的杰出代表,承载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是中华 民族重要的文化符号和精神标识。公司“越王”品牌始终致力于将中华优秀传统 文化融入产品创作,提升品牌文化内涵。
本次合作旨在依托圆明园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结合公司在黄金珠宝产品的 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及市场运营方面的专业能力,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越王 与圆明园管理处开展“越王×圆明园”联名项目合作,共同研发并运营黄金饰品 及周边产品。
二、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
2.单位性质:事业单位
金 金一文化 KINGEE CULTURE
3.法定代表人:邱文忠
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 号
圆明园管理处为合法设立的事业单位,具备圆明园文化资源的管理与授权资 质,合作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
乙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目标及合作内容
双方作为重要的业务战略合作伙伴,在双方有业务发展的区域,为双方业务 发展提供相应的资源和优质服务,双方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协商建立合作关系。 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共同提升双方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双方有意向合 作开展“圆明园”IP 联名业务,推动北京越王与圆明园管理处达成具体项目协 议,共同研发并运营黄金饰品及周边的相应产品。公司和北京越王按照本框架协 议及具体业务协议的约定,向圆明园管理处承担连带责任。为推动本协议的落实, 双方均可参加涉及本意向合作项目下的相关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布、 品牌推广、文化交流等。
公司将于本协议达成后推动北京越王与圆明园管理处协商,以期就“越王× 圆明园联名”项目北京越王与圆明园管理处达成具体合作。具体业务合作事项由 北京越王与圆明园管理处另行签署具体协议予以明确,未签署具体协议的合作事 项不得开展。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5 年,合作期限届满前90 日内,如公司未提出续签申请或圆明 园管理处不同意续签,自本协议期满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合作费用与收益分配
基于框架协议开展项目合作的费用承担和收益分配方案,在每次签订的具体
项目协议中另行约定。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双方负责人定期见面、交流、沟通,共同策划、制定和完善指导性的合作 方案,商量和决定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推动战略合作关系稳步健康发展;
2. 双方互相交付的所有标注“机密”“保密”或类似字样的文件、资料(包 括纸质、电子文件等)和客户资料,以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传递且根据商业合理 判断应为提供方商业秘密的信息,均属于机密信息。接收方应妥善保管,在未征 得披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用作任何与双方合作内容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第三 方透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任何一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的,应依法赔偿对方的损失。 本协议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后,本协议保密条款继续有效。
3.圆明园管理处及北京越王在合作中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各自签订的具体协 议约定为准。
(五)违约与争议解决
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实际行为违背协议宗旨,无法实现协议 目标的,视为违约。未违约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协议争 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圆明园管理处所在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承担连带责任情况
(一)连带责任及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框架协议的相关约定,协议项下意向性合作项目需圆明园管理处与公司 子公司北京越王在具体业务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公司和北京越王按照本框架协 议及具体业务协议的约定,向圆明园管理处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 年9 月2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独 立董事同意本事项,公司于2026 年9 月2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董事会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审议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北京市
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暨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被担保人
1.公司名称:北京越王文化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北京越王100%的股权。
2.成立日期:2025 年2 月21 日
3.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1 号院1 号楼2 层238 号
4.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5.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6.北京越王的主营业务为贵金属、黄金珠宝零售业务。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北京越王的资产总额62,472.09 万元,负债总额 18,828.02 万元,资产净额43,644.07 万元,营业收入35,579.07 万元,利润总 额6,366.12 万元,净利润6,110.71 万元。
截至2026 年6 月30 日,北京越王的资产总额58,066.68 万元,负债总额 11,409.32 万元,资产净额46,657.36 万元,营业收入23,583.91 万元,利润总 额3,680.20 万元,净利润3,013.29 万元。
截至目前,北京越王未有其他担保、抵押资产、诉讼案件情况。北京越王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金额
由于框架协议中对担保责任无具体金额约定,公司基于预计授权费总额、违 约金及侵权赔偿等因素,预计本次担保项下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
对于难以事先量化的或有事项,其是否发生及规模取决于未来偶发事件,本 次测算未计入上述额度。若前述情形实际发生且可能导致担保责任超出该额度,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含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本
次测算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0.05%。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基于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为保证框架协议及后续“越王×圆明 园”联名项目合作的顺利开展而提供的担保;本次担保是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可通过内部审批与业务管控等方式对相关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与事中监控。本 次担保风险整体可控,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六、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合作是公司黄金珠宝板块业务与历史文化IP 融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 推动公司黄金珠宝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的文化内涵,提升品牌附加 值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黄金珠宝板块的业务发展规划,对公司长远发展有积 极意义。本次合作的具体内容将在后续业务协议中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存在一定 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圆明园和金一文化合作框架协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09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