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金轮: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因泄密而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发生。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及投资者互动平台;
(四)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咨询;
(七)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八)媒体采访与报道;
(九)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第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窗口期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第十一条 公司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出席人员可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其他相关人员。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址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五)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